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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調整《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審批流程及技術規范的通知

作者:湖北恒輝汽車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6-08-12    瀏覽次數 :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調整《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事項審批流程及技術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中介服務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和為人民群眾服務水平,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解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以下簡稱《車輛準入許可》)事項審批工作中存在的流程復雜、產品檢測多、申報工作量大、企業負擔重等問題,經研究,我部決定對《車輛準入許可》審批流程及技術規范進行部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審批流程,取消產品檢測方案審批環節,申報新產品或產品擴展變更時,不再要求先行申報產品強制性檢驗項目方案并進行審批。依照調整后的車輛產品技術審查流程(見附件1),企業自行確定產品強制性檢驗項目方案,委托有資質的車輛產品檢測機構進行產品檢測。檢測完成后,由檢測機構上傳相關檢測報告。企業申報產品時直接填報并上傳產品參數表、強制性檢驗項目統計表等材料,由技術審查機構進行產品法規標準符合性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附件1:       車輛產品技術審查流程

二、調整技術規范,取消不必要的產品檢測

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在保證汽車產品技術安全性能前提下,我部對《汽車產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和《汽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技術條件》進行了修訂,形成《汽車產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汽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技術條件(2015修訂版)》(見附件2),原《汽車產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和《汽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技術條件》(工信部產業〔2009〕716號文發布)同時廢止。各檢測機構、產品技術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汽車產品同一型式判定技術條件/汽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技術條件(2015修訂版)》進行產品檢測和審核,嚴禁擅自提高檢測要求,增加檢測項目。

附件2

汽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技術條件

1  目的

為規范《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產品的擴展、變更,優化《公告》產品數據庫管理,制定本技術條件。

2  適用范圍實施《公告》管理的車輛新產品、產品擴展和產品變更。3  引用標準,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的分類》;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17350-2008《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QC/T775-2007《乘用車類別及代碼》;GB/T19596-2004《電動汽車術語》注:①汽車及掛車型號編制按本技術條件附件《汽車及掛車型號編制規則》。

4  汽車產品同一型號判定原則,4.1  M類載客汽車4.1.1  M1類,同一型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生產企業;注:同一集團的下屬子公司或非獨立法人生產單位盡管在不同的生產地址,也認為生產企業相同(下同)。●產品的商標和名稱;●車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車、后倉門式乘用車、兩門式乘用車、篷式乘用車、旅行乘用車、多用途乘用車等;注:車身型式無差別是指車身的結構、外形和尺寸無明顯的差別,但不包括由于加裝/選裝前后防撞桿、頂置行李架、外掛式備胎、進氣隔珊、附加照明燈具等引起的車身外形和尺寸變化。車身結構一般可分為承載式、半承載式和非承載式。●車身本體材料,如金屬,玻璃鋼等;●動力裝置;工作原理,如點燃式、壓燃式;氣缸數和排列;功率差不超過30%(高為低的1.3倍以下);排量(僅指轎車);燃料類別,如汽油、柴油、LPG、NG或兩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車軸數;●驅動軸(數量、位置);●轉向軸(數量、位置);●適用的排放和油耗標準及排放和油耗標準的實施階段。

4.1.2  M2和M3類

同一型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生產企業;●產品的商標和名稱;●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定義的類別;注:載客人數(不包括駕駛員)不超過22人的客車按小型客車處理。●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的分類》定義的級別;●車身型式,例如承載式車身,單層/雙層,低地板,整體式/鉸接式等;注:車身型式無差別是指車身的結構、形狀和尺寸無明顯的差別,但不包括由于加裝/選裝頂置空調、車頂行李架、車后行李梯、改變車門、車窗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改變車門、車窗的開閉方式等引起的車身結構、形狀和尺寸變化。●動力裝置;工作原理,如點燃式、壓燃式;功率差不超過50%(高為低的1.5倍以下);燃料類別,如汽油、柴油、LPG、NG或兩用燃料等;位置(前、中、后)。●整備質量之差不超過15%(高為低的1.15倍以下);●大設計總質量之差不超過20%(高為低的1.2倍及以下);●車軸數;●驅動軸(數量、位置、連接);●轉向軸(數量和位置);●適用的排放和油耗標準及排放和油耗標準的實施階段。

4.2  N類(N1、N2、N3類)載貨汽車

同一型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生產企業;●產品的商標和名稱;●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定義的類別;●駕駛室(車身)型式;注:駕駛室型式無差別是指駕駛室的結構、形狀、準乘人數無明顯的差別,但不包括由于加裝/選裝導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燈具所引起的形狀和尺寸變化。由普通駕駛室、半高頂駕駛室、高頂駕駛室或由單排駕駛室、排半駕駛室構成的系列駕駛室可以認為駕駛室型式無差別。當車輛為客廂式貨車時,指車身型式無差別。車身型式無差別是指車身的結構、外形和尺寸無明顯的差別,但不包括由于加裝/選裝頂置空調、改變車門、車窗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改變車門、車窗的開閉方式等引起的車身結構、外形和尺寸變化。●貨廂型式,如普通攔板式貨車、自卸車、半掛牽引車、客廂式貨車等;●動力裝置; 工作原理,如點燃式、壓燃式;功率差不超過50%(高為低的1.5倍及以下);燃料類別,如汽油、柴油、LPG、NG或兩用燃料等。●整備質量之差不超過10%(高為低的1.1倍以下); ●大設計總質量;●車軸數;●驅動軸(數量、位置、連接);●轉向軸(數量和位置);●適用的排放和油耗標準及排放和油耗標準的實施階段。

4.3  O類(O1、O2、O3、O4類)掛車

同一型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生產企業;●產品的商標和名稱;●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定義的類別;●軸數;對牽引桿掛車、中置軸掛車的轉向軸的數量和位置;軸距之差不超過10%(軸距指任一相鄰兩軸之間的距離,高為低的1.1倍以下);車架縱梁結構,如大鵝頸,小鵝頸等;●制動系型式,如:無制動器/慣性式/助力式等; ●整備質量之差不超過10%(高為低的1.1倍以下);●大設計總質量;●車廂式樣,如:普通欄板式半掛車,平板式半掛車、骨架式集裝箱半掛車等。

4.4  專用汽車

4.4.1  同一型號的專用汽車產品應符合4.1~4.3中的適用條款要求。4.4.2  采用二類底盤通過改裝作業形成的同一型號作業類專用汽車產品,只要滿足二類底盤技術參數,其整備質量和總質量可以不符合4.1~4.3條款中對整備質量和總質量的要求。4.4.3  專用汽車產品之間,如屬于不同術語定義的產品(按GB/T17350《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對于專用車細層次的劃分,如救護車、殯儀車、運油車、修井車等),盡管符合4.1~4.3條款要求,也應單獨編制產品型號。4.4.4  同一型號的專用汽車產品,其上裝部分應功能相同、作業方式相同。4.4.5  專用汽車與普通M類、N類和O類汽車產品之間,盡管符合4.1~4.3條款要求,專用汽車也應單獨編制產品型號。

4.5  其它規定

4.5.1  貨車二類底盤和客車三類底盤按4.1~4.2條中的適用條款執行。4.5.2  超限產品(如尺寸、質量等參數超出相關國家標準要求)與普通M類、N類和O類汽車產品相比,盡管符合4.1~4.3條款要求,也應單獨編制產品型號。超限底盤也應單獨申報底盤公告。4.5.3  加裝了警示標識、標記打算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汽車產品與運輸普通物品的產品相比,盡管符合4.1~4.4相關條款要求,也應單獨編制產品型號。注:危險貨物的定義按GB21668-200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標準。4.5.4  新能源汽車產品之間,如屬于GB/T19596-2004《電動汽車術語》規定的不同定義的產品,應單獨編制產品型號。4.5.5  新能源汽車產品不同儲能裝置種類不能同一型號。儲能裝置種類的劃分見“工信產【2009】第44號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5  汽車發動機產品同一型號判定原則

同一型號的汽車發動機產品至少應在下列主要方面無差別:●生產企業;●點火方式(點燃式、壓燃式);●進氣方式(普通、增壓);●冷卻方式(風冷、水冷);●燃料種類(汽油、柴油、NG、LPG、雙燃料等);●燃燒室結構(僅適用于壓燃式發動機,指直噴式、預燃室式、渦流燃燒式等);●供油方式(對點燃式發動機指化油器、單點/多點燃油噴射等;對壓燃式發動機指直立泵、分配泵、單體泵、高壓共軌等);●點火次序;●氣缸數目和排列;●排量;●額定功率或凈功率(僅適用于重型汽車發動機);●發動機的排放水平相同(僅適用于重型汽車發動機)。

汽車和掛車產品型號編制規則

 

1  目的:為規范《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汽車和掛車產品的型號編制,制定本規則。

2  適用范圍:實施《公告》管理的汽車和掛車產品。3  引用標準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的分類》;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QC/T775-2007《乘用車類別及代碼》;GB/T17350-2009《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

4  術語:汽車和掛車產品的型號:為了識別汽車而給一種汽車指定的一組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的編號。企業名稱代號:識別汽車生產企業的代號。車輛類別代號:表示汽車所屬分類的代號。主參數代號:表示汽車主要特性的代號。產品序號:企業自定的表示類別代號和主參數代號相同的車輛的序號。專用汽車分類代號:識別專用汽車的結構類別和用途的代號。企業自定義代號:企業按需要自行規定的補充代號。

5  汽車和掛車產品型號的構成:汽車和掛車產品型號由企業名稱代號、車輛類別代號、主參數代號、產品序號組成,對于專業汽車及專用掛車還應增加專用汽車分類代號。必要時可以附加企業自定義代號。如下圖:

                     

5.1企業名稱代號,企業名稱代號用代表企業名稱的兩個或三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5.2車輛類別代號,車輛類別代號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各類汽車(包括底盤)和掛車的車輛類別代號按照下表進行編制。汽車(包括底盤)和掛車產品類別代號

車輛類別代號

車輛種類

車輛類別代號

車輛種類

車輛類別代號

車輛種類

1

普通貨車

4

半掛牽引車

7

轎車

2

越野汽車

5

專用汽車

8


3

普通自卸汽車

6

客車

9

掛車

注:1. 本表普通貨車,指符合GB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2.3.1、2.1.2.3.2、2.1.2.3.3條定義的,具有敞開式(平板式)載貨空間的貨車。2. 本表越野汽車,指符合GB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的分類》中第3.5條(G類)定義的車輛(包括符合QC/T775-2007《乘用車類別及代碼》中第4.2條定義的車輛)。3. 本表普通自卸汽車,指符合GB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2.3.6條定義的,具有普通自卸貨廂(加蓋或者不加蓋)和自卸功能、不屬于GB/T17350-2009《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中第3.1.3條(專用自卸汽車)規定的車輛。4. 本表半掛牽引車,指符合GB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2.2條定義的車輛。5. 本表專用汽車,指符合GB/T17350-2009《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中有關專用汽車定義的車輛。6. 本表客車,指符合GB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2.1.1~2.1.2.1.6條定義的車輛(不包括越野客車和專用客車),及符合QC/T775-2007《乘用車類別及代碼》中第4.3條定義的車輛。7. 本表轎車,指符合QC/T775-2007《乘用車類別及代碼》中第4.1條定義的車輛。8. 本表掛車,指符合GB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2條定義的車輛。

5.3主參數代號,主參數代號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對于各類汽車的規定如下。5.3.1 普通載貨汽車、越野汽車、普通自卸汽車、半掛牽引車、專用汽車和掛車的主參數代號為車輛的總質量(單位:t)。當總質量存在多個數值時,以總質量大數值進行修約作為主參數代號;當總質量在100t以上時,允許用三位數字表示。5.3.2 客車的主參數代號為車輛的長度(單位:m)。當車輛長度小于10m時,應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并以長度(m)值的十倍數值表示。當長度存在多個數值時,以長度大數值進行修約作為主參數代號。5.3.3 轎車的主參數代號為發動機的排量(單位:L),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數值表示。對于純電動轎車,主參數代號為“00”。5.3.4 主參數的數值修約按GB8170《數字修約規則》的規定。5.3.5 主參數不足規定位數時,在參數前以“0”占位。5.3.6 當對已《公告》產品進行變更、擴展時,如變更、擴展數值影響到了主參數代號,則應對產品型號進行更正。5.4產品序號產品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數字由0、1、2、3、4、5……依次使用。5.5專用汽車分類代號專用汽車分類代號按照GB/T17350-2009《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的規定。5.6企業自定義代號企業自定義代號按照企業的需要編制,可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位數由企業自定。對于新能源汽車的企業自定義代號規定如下:HEV-----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底盤SHEV----串聯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底盤。PHEV----并聯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底盤CHEV----混聯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底盤。BEV/EV--純電動汽車/底盤。FCEV----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底盤。DMEV----二甲醚汽車/底盤。5.7 為了避免與數字混淆,不應采用漢語拼音字母中的“I”和“O”。

三、簡化申報材料,建立企業準入申報材料清單, 按照刪繁就簡、公開透明的原則,經對各類企業準入申報材料相關要求進行梳理和簡化調整,制定了精簡后的企業準入申報材料清單。原相關要求與清單不一致的,以清單為準。本通知自2015年12月31日起執行。

      

                                                                                                                              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聯 系 人:蔣從勇  電話:13617225288(QQ354179212,微信手機同號)傳真:0722-3801810

廠家地址: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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